中国的图片市场发展迅猛,盗版图片也相应的泛滥而生,那么,图片的著作权归属于谁?现实中发言稿容易和合作作品相混淆,具体而言,发言稿著作权归属于谁?下面的文章将详细介绍图片的著作权归属以及发言稿著作权归属问题。
一、图片的著作权的归属有哪些
从14年前黑星正片有限公司的艰难起步,到2006年国外图片公司大举参与中国图片市场的竞争,再到北京将打造亚洲最大的图片交易中心竞园,中国的图片市场发展可谓突飞猛进。然而,盗版图片的泛滥,伤透了摄影师的心,影响了中国原创图片的进一步繁荣,遏制了中国图片市场的良性发展。为此,保护图片著作权显得尤为迫切,在此笔者将就图片著作权方面的一系列问题做初步介绍和探讨。
著作权,亦称版权(copyright),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著作权最早起源于英国1710年通过的《安娜女王法令》,后经日本人水野炼太郎转译,在清末传入我国。1910年的《大清著作权律》第1条称:著作权者,文艺、图画.帖本、照片、模型皆是。后北洋政府和民国政府的著作权法都有类似规定。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一)图片作品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各种以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1、发表权,就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如在摄影杂志上刊发摄影作品。
2、署名权是指作者在作品上署上自己名字的权利,著作权人通过行使署名权表明其身份:当然作者也可署上自己的艺名或笔名,也可在一定的条件下自愿选择不署名。
3、修改权,是指自己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如摄影师对自己拍摄的照片进行适当的剪裁。而一般认为,图片编辑对投稿图片的划痕进行修复,对色彩、亮度做微调.以及为排版需要对图片做适度的剪切.不构成对作品修改权的侵犯。
4、保护作品完整权,就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就图片而言,未经作者授权,不得对图片进行剪切或变形处理,不得对图片中的影像进行添加或删除,也不得对图片的色彩进行改变等等。
(二)而图片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主要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使用权,主要是指作者或著作权人可以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播放、改编、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图片。而获得报酬权,是指图片著作权人通过各种方式使用图片,获得物质和经济上的回报。以上所述的权利均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确认,然而著作权法却未对财产权中另外一种权利追续权作规定。事实上追续权对图片著作权人而言意义非常重大。以下就追续权做一简单介绍。
二、发言稿的著作权归属有哪些
(一)现实生活中发言稿的诞生,一般需要经过三步:
1、发言人告知写稿人发言的场合及重点等内容;
2、写稿人以发言人的口吻和身份写出初稿;
3、发言人对初稿进行确认,倘若不满意,则要发回写稿人修改,再由发言人确认,但也有些发言人并不修改发言稿,而只是照本宣科。
(二)在金文明诉罗竹风案中,金文明起诉的理由是他认为他们为罗竹风起草发言稿的行为是共同创作,因此该发言稿应属于合作作品,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是由《汉语大词典》编纂处工作人员金文明等四人分头执笔起草,但他们在起草时应明确是为罗竹风个人发言作准备的;罗竹风也是以主编身份组织、主持拟定发言提纲,并自行修改定稿,嗣后以其个人名义在大会上作发言。因此,罗竹风的发言稿不属于共同创作,其著作权(版权)应归罗竹风个人所有。
(三)《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自己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体的著作权。由此可总结出合作作品的定义: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该定义只是简单地根据创作主体的人数而定,即包括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和不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两类。在人民法院审理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涉及合作作品的约占70%,但是《著作权法》中对合作作品的规定十分简单,因此如何区分合作作品与其他合作行为,合作作品与其他作品,是司法界和理论界研究中的一大课题。
笔者认为,合作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四种:
1、主体是两个人以上,如果创作主体少于两人,也就不存在合作作者问题;
2、有共同的创作意图,即在创作者和其他参与人之间有主观合意,在此笔者认为,此种合意可以是创作一开始就产生的,也可以是在创作过程中彼此达成的合意;
3、有共同的合创行为,即合作人为完成共同的作品各自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做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
4、合作创作的作品,应当达到著作权法要求的作品的标准。
据此,可将合作作品重新定义为:合作作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合作创作的意思表示,共同创作,共同完成的同一作品。这种合作创作关系体现在作品上可以是横向上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密不可分的关系(即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也可以是在纵向上相互关联、前后照应却又独立成章的关系(即可分割的合作作品)。
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发言稿具备以上第一和第四个要件。
那么,对因职务上有隶属关系而做出的发言稿而言,笔者认为,它具备第三个要件但不具备第二个要件。虽然这种情况下,发言人(即通常情况下的领导)只是对稿件的内容和要点做出一些指示,并没有直接参与写作,但是这些指示确定且限制了发言稿的内容和形态,写稿人(即通常情况下的文秘)要完全以发言人的意志为基调,因此可以说发言人对该发言稿做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但是,二者之间并没有合作创作的意图,写作人写作只是为了完成任务,发言人分配任务时也不会有想要和写作人共同创作的主观意图。因此,尽管二人有合作创作的行为,但并没有合作创作的意图,所以不属于合作作品。金文明诉罗竹风案即属于这种情况。
对非因职务上的隶属关系而做出的发言稿而言,笔者认为,它既不具备第二个要件也不具备第三个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写稿人虽然也要按照发言人的要求写作,但是由于写作人和发言人没有职务上的隶属关系,发言人给写稿人的限制要弱于前一种情况,因此写稿人可以有较多表现自己独特创作能力的空间;而基于与前一种情况相类似的理由,这种情况下的创作过程中发言人与写作人也不会有共同创作的主观意愿。
因此,不管是哪种发言稿都不属于合作作品的范畴。
以上就是有关图片的著作权归属以及发言稿著作权归属的具体情况,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图片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发言稿的产生需要满足现实条件,合作作品也有自身的要件限制,这些问题都比较复杂。所以,我们建议您咨询有关的律师,更准确的判别发言稿和合作作品,图片的归属权等,避免潜在的陷阱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