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未经作者的许可他人不得非法使用和传播该音乐作品,否则就会构成音乐作品侵犯著作权,侵权人要承担音乐作品侵权责任。现在许多的盗版光碟都存在此类问题。下面通过一个案例,为您详细解答。
一、音乐作品侵犯著作权方式
2006年4月18日,太合麦田公司与词作者高晓松签署《词曲音乐著作及版权代理合约》,2006年5月26日,太合麦田公司与曲作者郑伟签署《词曲音乐著作及版权代理合约》,获得了歌曲《冬天快乐》的著作权,并制作了由太合麦田公司旗下艺人李宇春演唱该歌曲的录音制品,并授权他人出版发行了收录有该首歌曲的CD及VCD唱片,同时在出版物上载有著作权保护声明。
其后,太合麦田公司发现润生电子公司非法复制的收录有李宇春演唱歌曲《冬天快乐》的侵权CD光盘以“潘朵拉的神话”名称在市场上销售,抢占了属于太合麦田公司的市场,使太合麦田公司授权他人出版的《3。10生日特别限量版(珍藏版)》专辑市场受到严重冲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在《新闻出版报》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音乐作品侵犯著作权的责任
具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以上就是音乐作品侵犯著作权方式。音乐作品侵犯著作权责任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以印刷出版、录音发行、公开演奏演唱、公开放送录音、广播、编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都应征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音乐著作权人有权授权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并为此获得报酬。当然,他们也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未经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的,构成音乐作品侵权,音乐著作权人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音乐著作权人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专门从事音乐作品维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