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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著作权重复转让纠纷,著作权转让中受让人的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369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近年来,因著作权重复转让、授权所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时有发生,什么是著作权重复转让纠纷?著作权重复转让,肯定涉及到多个受让人,那么著作权转让中受让人的责任有哪些?

一、什么是著作权重复转让纠纷

所谓著作权重复转让或重复授权纠纷,是指著作权权利人以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或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将其所享有的著作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后,又以权利人的身份与其他不知情的第三人签订转让或许可合同,将同样的权利重复进行转让或以专有许可的方式进行授权,致使各个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之间产生的著作权侵权、确权纠纷。

二、著作权转让中受让人的责任

1、著作权重复授权、转让中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著作权如同物权一样,具有绝对排他的性质,是绝对排他的权利,应当排除任何人的侵害,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和妨害的义务,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也不例外。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虽无过错,但其行为构成侵权的,仍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因此,基于著作权归属的确定,在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且应当判令其停止使用行为或停止侵权。

2、著作权重复转让和授权中善意受让人和被许可人的赔偿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依据的是过错原则,承担损失赔偿要以有过错为前提。

保护善意第三人,从而维护交易安全,最终促进交易繁荣,是任何产权交易包括知识产权交易的客观需求。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对善意第三人的问题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及其司法实践是承认对第三人的信赖保护的。在后受让主体作为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已经依据合同支付了相应对价的情况下,不能再判决其赔偿在先受让的损失或返还其所得利润。

权利人将著作权重复转让或进行专有许可的行为,从根本上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上的欺诈行为,法律应予禁止。在先的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被认定享有著作权,而后受让主体作为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无须赔偿损失或者返还利润的情况下,在先的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起诉要求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应当如何看待,笔者认为,应当向重复转让、授权的权利人进行追偿。如果在后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受到损失,也可以依据合同向权利人进行追偿。权利人应当对其欺诈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什么是著作权重复转让纠纷,著作权转让中受让人的责任的阐述,希望您能从中得到帮助。因为著作权重复转让引起的,会形成多方法律关系,处理起来非常困难。纠纷当事人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可以向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律师咨询解决办法。

北京著作权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能够自由转让的,但是在著作权交易中,因著作权的自动生成方式以及权利人对其作品的虚拟占有方式等原因,易引发著作权的重复转让、重复授权等问题,即所谓的“一权多卖”和由此涉及的善意取得等问题。该类纠纷如何处理是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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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剑啸律师
魏剑啸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知识产权规划,网络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独到研究。
曾代理诸多著作权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嘉许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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