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受到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受到法律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享有著作权。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具体包括什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都有什么?本文主要介绍这些问题。
一、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法受到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独立创作
即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创作,任何复制、抄袭他人的、并非自己开发的软件不能获得著作权。当然,软件的独创性不同于专利的创造性。一项程序的功能设计往往被认为是程序的思想概念,根据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概念的原则,任何人可以设计具有类似功能的另一件软件作品。但是如果用了他人软件作品的逻辑步骤的组合方式,则对他人软件构成侵权。
2、可被感知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是固定在载体上作者创作思想的一种实际表达。如果作者的创作思想未表达出来不可以被感知,就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受保护的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如计算机硬件中固定在存储器或磁盘、磁带等计算机外部设备上,也可以是其他的有形物,如纸张等。
3、逻辑合理
计算机运行过程实际上是按照预先安排不断对信息随机进行的逻辑判断智能化过程。逻辑判断功能是计算机系统的基本功能。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必须具备合理的逻辑思想,并以正确的逻辑步骤表现出来,才能达到软件的设计功能。毫无逻辑性的计算机软件,不能计算出正确结果,也就毫无价值。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的规定,除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和文档外,著作权法不保护计算机软件开发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算方法。也就是说利用他人已有的上述方面开发自己的软件,并不构成侵权。因为开发软件所使用的思想、概念等均属计算机软件基本理论的范围,是设计开发软件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属于社会公有领域,不能为个人专有。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作品享有两类权利,一类是软件著作权的人身权;另一类是软件著作权的财产权利。
(一)计算机软件的著作人身权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和开发者身份权,这两项权利与著作权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主体。其中,开发者的身份权,不随软件开发者的消亡而丧失,且无时间限制。
(二)计算机软件的著作财产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述软件财产权:
1、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修改、发行、翻译、注释等方式合作软件的权利。
2、使用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3、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软件的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
以上就是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计算机软件是无形的,这也给著作权人管理软件带来许多麻烦。一旦因为计算机软件发生纠纷,处理起来也非常困难。我们建议您先向专业著作权律师咨询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