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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时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服务提供者不担责任情形

此文章帮助了399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随着网络普及,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引起的诉讼的也越来越多。发生网络侵权时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都有什么?在满足哪些条件时,构成服务提供者不担责任情形?这些问题,本文详细介绍。

一、网络侵权时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1号的规定,在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须承担的责任有:

1、一般责任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

2、共同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二、服务提供者不担责任情形

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应当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网络侵权时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服务提供者不担责任情形的相关阐述,希望您能从中得到帮助。网络侵权已经成为网络时代不可回避的问题,但是网络侵权的责任主体往往人数众多,责任人之间相互推诿。被侵权人想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就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您可以向专业著作权律师律师咨询解决网络侵权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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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剑啸律师
魏剑啸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知识产权规划,网络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独到研究。
曾代理诸多著作权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嘉许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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