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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侵权判断原则,计算机软件侵权如何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344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计算机软件侵权也经常发生,那么计算机软件侵权如何判断?计算机软件侵权判断原则是什么呢?同时计算机软件侵权需要进行赔偿,那计算机软件侵权该如何赔偿呢?下面我们将一一为您解答。

一、计算机软件侵权判断原则

计算机软件开发过程中,除取得程序代码这一最终成果外,还包括数据结构、算法、用户界面、组织结构等内容。因介于代码与软件功能之间的部分基本上还是属于软件开发过程中的思想,而非软件的表达,故不属于保护范围。

计算机软件侵权判断的原则:“实质相似性加接触”原则。在二者实质相似的前提下,若有证据证实被告接触或可能接触了软件,一般就可以认定侵权成立。其步骤如下:

(1)对被控侵权软件与权利人的软件直接进行软盘内容对比或者目录、文件名对比;

(2)对两个软件的安装过程进行对比,注意安装过程中的屏幕显示是否相同;

(3)对安装后的目录以及各文件进行对比,包括对比文件名、文件长度、文件建立或修改的时间、文件属性等表面现象;

(4)对安装后软件使用过程中的屏幕显示、功能、功能键、使用方法等进行对比;

(5)对两个软件的程序代码进行对比。

其中,最主要的是程序代码比对阶段。目标程序同一性判断只是软件侵权判断的基础,在目标程序相同的情况下,还需进一步判断与目标程序相对应的两个软件的源程序是否同一。如果两个软件的源程序实质相似,则可判定两个软件相似,侵权行为成立。

二、计算机软件侵权如何赔偿

1、计算机软件侵权直接损失的确定方法

(1)可得利润损失法

以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可得利润的减少作为权利人的损失。

其计算公式为:损失额=软件的单位平均利润×(月标准销售量×侵权时间(月数)-在被侵权期间的实际销售量)。

(2)侵权获利法

即以侵权者侵权所获利润作为权利人的损失。在实践中,这种计算方法运用得比较少。主要是因为,对侵权者的销售情况取证困难,不易确定侵权者的真实获得情况。其次,计算机软件属知识密集型产业,开发费用大,投资高,但复制却比较容易。一份不加的软件一经销出,就无法控制其再行复制的传播范围了。仅以查获的非法利润所得作为权利人的损失,显然是不客观的。另外,从社会效果来看,如果仅判定侵权者赔偿已查明的非法收益,那么对他来讲是无关痛痒的,甚至还可获得未被发现的非法收入,因此就不利于打击侵权者的违法行为。如果权利人与侵权者的销售地区不在一个区域,侵权者的侵权行为对于权利人的销售情况影响不大,在不知道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当然,这就需要对侵权者的销售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确定查清侵权者的获利情况。

2、计算机软件侵权间接损失的范围

软件侵权所造成的间接损失主要为权利人行使软件作品著作权的可得利益损失。这些损失包括权利人丧失的市场份额及市场竞争力上的削弱,以及商业信誉的损失。此外,对于用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也应计算在内。

在实践中,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的范围一般包括:

(1)合理的律师费用;

(2)调查取证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正当差旅费等;

(3)为举证而查阅、复印有关资料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4)合理的鉴定费以及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费用等其他合理费用。

3、司法确定的赔偿额范围及最低赔偿额的适用

鉴于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讼的特点,在很多情况下,侵权行为人造成了侵权后果,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和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获利由于多种原因并不易查清。当事人对此举证及人民法院查明有关事实也是十分繁杂、浩大的工程。因此,对无法查清实际损失或营利数额的,可以按一个规定的范围确定赔偿数额。根据各地经验,对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赔偿额为人民币1万元到30万元幅度掌握。在此范围内,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后果、过错程度等进行确定。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权按照上述赔偿范围最低数额要求赔偿的,被告的行为又构成侵权,人民法院可以不作有关侵权损失的调查,可直接按照该数额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对计算机软件侵权判断原则和计算机软件侵权如何赔偿的回答,希望能够解决您的问题。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救济途径有很多,不管是哪一种,都需要受害者自己调查取证,但是过程却比较的复杂、专业,耗费的时间可能也比较长,为了能更好的维护权益,建议您咨询专业的著作权律师,相信他们能够更好的帮助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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