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虽然时有发生,但也存在一些合理使用的情形,那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哪些?如果因为侵权准备起诉,那么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诉讼管辖如何确定呢?下面我们将一一为您解答。
一、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情形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报道时事新闻,在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互联网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4、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5、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6、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诉讼管辖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执行地域管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案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发生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执行地域管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案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被诉讼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以上就是对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情形和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诉讼管辖的介绍,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网络著作权侵权会给著作权人带来不小的损失,同时网络著作权由于一些技术上的原因不好确定诉讼管辖地,追偿比较的繁琐。因此建议您咨询专业的著作权律师,律师实务经验丰富,相信他们能够给您更好的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