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著作权问题,拔打免费著作权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著作权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著作权律师  >  其他著作权问题  >  其他  >  什么是录音录像制品,录像作品与录像制品区别是什么?

什么是录音录像制品,录像作品与录像制品区别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4964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下文将对什么是录音录像制品,录像作品与录像制品区别是什么等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一、什么是录音录像制品

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录音录像制品与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是不同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是指将人录制好的录音录像制品进行翻录复制得到的产品,就如同图书是作者原件手稿的复制本,市场上销售的录音磁带、录像带、cd、dvd等大多都是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

录音录像制作者可以是自然人,如现在很流行的dv作品就是一般公民自己用数码摄录机拍摄的;更多情况下是法人,如广播电视大学将某教师的讲课录制成录像带。录音录像制作者与音像出版者也是有差别的。前者一般是由自己录制原始音像制品,后者则是将其复制发行,类似于图书出版者。

这里还需要区分的是录像制品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都将一系列相关形象、图像固定或摄制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而录像制品却属于邻接权所保护的范围,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摄制过程中是否包含创造性。录像制品往往是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和表演较机械的加以录制,经过必要的技术处理制作而成的,如将授课内容、舞台表演等录制成录像制品。而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往往有导演、摄制者等相关人员的艺术性创造在内。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录像作品实际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不同于录像制品。作者对其享有的是著作权,而不是录像制作者权。

另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都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录像作品与录像制品区别是什么

作品,是指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他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智力创作成果。

录像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需要借助专门的装置才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如电影、电视、录像带等。摄制这种电影、电视、录像带的制作人,在制作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想象力和独创性,表现在对表演者的表演动作的创造、置景、配音、摄制技术的运用,剪接等具体活动中,通过这种充分发挥个人的想象力和独创性制成的录像,就是作品。

录音录像制品,是指将已制作成功的作品再重新进行翻录,完全运用原制成品的各项标准、要求,或是机械地将表演者的表演或景物录制下来的非智力创作成果。这种录音录像制品、制作人在录制过程中不需要发挥想象力、不需要发挥创造性,只是一种复制技术,不属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范畴。

由此可见,作品的制作人具有想象力、创造性,制品的制作者却不具有。因此,区分是录音录像作品还是制品,唯一的标准是看其有无想象力和独创性。

以上文字就是对什么是录音录像制品,录像作品与录像制品区别是什么等相关问题的阐述,如果在此基础上,你对录音录像制品还有其他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著作权纠纷律师,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著作权律师温馨提示:

除了著作权权属划分、许可转让、侵权、合同纠纷、诉讼仲裁等内容外,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还包括许多其他内容,例如著作权出资、著作权行政处罚、著作权犯罪等。虽然这些问题并不经常发生,但是对著作权人获得财产利益、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维护自身著作权益非常重要。
如果您遇到著作权问题,可以拔打免费著作权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著作权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著作权相关流程

以为客户创造价值为服务宗旨
专业著作权律师温馨提示:
转让著作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包括如下内容:作品名称;转让权利种类和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其他内容。著作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转让,即无论转让出版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一并转让。
如果您遇到著作权问题,可以拔打免费著作权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著作权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著作权律师推荐

魏剑啸律师
魏剑啸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知识产权规划,网络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独到研究。
曾代理诸多著作权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嘉许与好评。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其他相关资讯

北京著作权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著作权律师为您提供免费著作权法律咨询服务。

其他相关合同

法邦著作权律师为您提供著作权法中关于数字版权、游戏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及变更的规定,提供著作权集体管理知识介绍,为您解答著作权相关法律咨询。
如果您遇到著作权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著作权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著作权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著作权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