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一、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如无相反证据,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许可他人行使其著作权,并收取报酬的权利;
10、部分或全部转让软件著作权并获取报酬的权利;
11、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自由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是什么
自由软件的著作权人在放弃了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复制权后,如何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
根据《通用公共许可证》的相关条款,自由软件的著作权人拥有以下权利:
1、发表权。即软件的所有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以自由软件的形式发表(包括发表的形式、时间等);如果软件的使用者将自由软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则必须要以自由软件的方式发表,公开源代码,遵守《通用公共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所有权人决定将自己设定的程序以自由软件的形式发表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示的。
2、署名权。与其他著作权一样,自由软件的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通用公共许可证》规定:“如果由于其他某个人修改了软件并继续加以传播,我们需要它的接受者明白:他们所得到的并不是原来的自由软件。由其他人引入的任何问题,不应损害原作者的声誉”。因此,修改者不仅有署名的权利还有署名的义务。修改者在发布经过修改的自由软件时有义务署名,若不署名,涉嫌损害原始权利人的名誉。
3、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自由软件的著作权人明示赋予他人修改软件的权利,将程序的源代码公开,允许他人根据自己的需要修改和完善软件,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如果修改者愿意将程序的一部分结合到其他自由程序中,且它们的发布条件不同,那么修改者可以告知作者,要求准予使用。但是,修改者不应该损害原始权利者的权利,需要注明相关的修改信息。
4、经济权利。对于自由软件的经济权利,理查德?斯托曼的自由软件基金会的宗旨就是强调共享,任何用户都可以通过免费途径得到、运行它,并且可以随意的拷贝和扩散。因此,自由软件就意味着放弃了复制权,著作权人不能因为他人的复制行为收取费用。但是,根据《通用公共许可证》,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取费用:
(1)著作权人可以就提供的某些服务收费;
(2)著作权人可以明示提供担保来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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