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在一定的条件下行使其著作权,那么著作权许可使用类型有哪些呢?许可使用与转让可能会混淆,那著作权使用许可与著作权转让的区别有哪些?下面我们将一一为您解答。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类型
许可使用合同的种类是十分繁多的,不过《著作权法》除上述许可使用的原则性条文而外并没有逐一对各种许可合同进行规定,只是在《著作权法》第四章(与作者相关的权益)相应的条文中涉及到一些常见的许可使用合同,这些合同大致可以分为四种:
1、出版合同
出版合同是指著作权人许可出版者行使其作品的出版权的协议。所谓出版权实际上是复制权和发行权之和[。由于作品的主要形式是图书和文章,故出版合同可以大体分为图书出版合同和文章发表合同。
2、表演合同
表演合同即著作权人许可表演者行使其作品的表演权的协议。
除了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内的表演而外,表演他人作品都应该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表演的是经过演绎创作的作品,例如是外国人创作的作品的中译本,又如是由小说改编成的剧本,则不仅要征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还要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签定表演合同的人可以是表演者,也可以是组织演出活动的人。
3、录制合同
录制合同是指著作权人许可录制者行使其作品的录制权的协议。
依据第39条第1、2款的规定,录制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该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被录制的作品是演绎作品,则还应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4、播放合同
播放合同是指著作权人许可播放者行使其作品的广播权的协议。
根据规定,播放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时,应该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另外,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影视作品也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二、著作权使用许可与著作权转让区别
著作权可以继承、赠与,非著作权人除了可以通过著作权的继承和赠与取得著作权外,还可以通过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和著作权的转让取得著作权。
非著作权人通过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和著作权的转让取得的著作权是有其本质区别的。
1、著作权的许可使用,非著作权人取得的仅仅是作品的使用权,其著作权的实际占有人仍是原著作权人;而著作权的转让,非著作权人取得的是原著作权所享有的著作权财产权的一切权利,原著作权人丧失这部分权利;
2、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人对他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无权提出侵权诉讼,侵权诉讼权仍由原著作权人行使。因著作权的转让取得的著作权,原著作权人因权利转移,失去侵权诉讼权,而受转让取得人享有因侵犯著作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以上就是对著作权许可使用类型以及著作权使用许可与著作权转让区别的解答,希望能够解决您的问题。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对象一般是著作权财产权,有的人身权也可以许可使用,著作权许可使用经常会与著作权转让相混淆,引发争议,产生纠纷,因此建议您咨询专业的著作权律师,相信他们能够给予您更多的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