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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存在哪些限制,软件著作权存在哪些限制?

此文章帮助了439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著作权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应对社会承担一定的义务,其权利行使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进行限制可以使作品更广泛地被社会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那么著作权存在哪些限制,特别是软件著作权存在哪些限制呢?以下文章将为你详细介绍。

一、著作权存在哪些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也即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未发表作品不在其列。使用他人作品的方式可以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改编、翻译等多种形式的使用,但这种使用必须是以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目的,而不能用来出版、出租、出借和其他营业性的使用。不能超出个人范围扩展至第三人或者家庭其他成员或为盈利等目的使用均不是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一规定的适当引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必须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说明某一问题;引用他人的作品应当说明作品出处和作者姓名;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引用比例不适当,很可能转化为抄袭,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了报导新闻时事即以报导单纯的事实消息为目的,由传播媒介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向公众提供作品的片断,不可避免地再现已发表的作品。在这里应注意以下四点:

1、使用目的仅限于报道时事新闻;

2、被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

3、符合引用的数量限度;

4、应注明被引用作品的出处。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或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这些文章通常是表明国家和有关政府部门在经济、政治、外交等问题上的重大方针政策,希望广为传播,为国内外读者、听众迅速了解。

二、软件著作权存在哪些限制

对于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法通常予以一定限制,以平衡著作权人的局部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我国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

(一)时间限制: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保护期不受限制。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机关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因继承或单位分立、合并等法律行为使著作权人主体发生合法变更时,不改变相应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因依法签订使用权或使用权许可合同而转让有关权利时,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有关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当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或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时,除开发者身份权外,有关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

(二)在保护期内,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

(三)软件著作权人不得损害公众利益,违反其他法律。

(四)软件复制品合法持有人,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制作备份复制品,进行必要的修改等。

以上文字就是对著作权存在哪些限制,软件著作权存在哪些限制等相关问题的介绍。如果在此基础上,你还有其他著作权问题不是很了解的,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著作权纠纷律师,以免损失和纠纷的发生。

北京著作权律师温馨提示: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自然人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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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剑啸律师
魏剑啸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知识产权规划,网络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独到研究。
曾代理诸多著作权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嘉许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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