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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内容,转让合同必须登记吗?

此文章帮助了127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那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必须登记吗?本文将一一为您介绍。

一、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内容

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相关规定,应包括以下条款:

1、软件的名称。软件名称是确定转让合同标的的基本依据,因此必须在合同中订立。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权利种类是指复制权、发行权、翻译权等的原始权利。地域范围是指受让人享有权利的地域范围,一般是指中国还是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如果仅仅是中国的某一省区,则不认为是权利的转让,而是许可使用。

3、转让价金。价金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转让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转让价金可以一次总付,也可以分期付款。

5、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任何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之一。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前五项是合同的基本条款,对于合同解释、纠纷解决方式、管辖法院等问题,往往也需要著作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予以明确。尤其是对于涉外著作权转让合同,管辖法院条款尤为重要。

二、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必须登记吗

根据现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软件转让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强调的是自愿登记原则。

以上就是关于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内容,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是否必须登记的介绍了,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是一个很重要的东西,其内容、条款的约定更是涉及了很大的利益,该如何约定、审查,建议委托专业的著作权律师,防止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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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自然人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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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著作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包括如下内容:作品名称;转让权利种类和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其他内容。著作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转让,即无论转让出版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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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剑啸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知识产权规划,网络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独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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