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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能随意使用他人作品吗,报纸能随意转载作品吗

此文章帮助了370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国家机关能随意使用他人作品吗?现实中经常出现这种问题,著作权人对此也认知度不够。报纸也是经常转载作品,那么报纸也能随意转载他人作品吗?下面我们将一一为您解答。

一、国家机关能随意使用他人作品吗

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而无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在使用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合法利益。所以,判断国家机关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是否侵权的关键在于国家机关是否为了执行公务而使用,如果是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不是执行公务,则构成侵权。执行公务只能是处理与国家机关职能密切相关的事务。

二、报纸能随意转载作品吗

报纸可以转载他人作品,但是存在一定的限制。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纸期刊已发表的作品的行为。

报纸、期刊转载其他报纸已经发表的作品,是《著作权法》赋予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1、《著作权法》允许其他报纸、期刊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遵守以下三个要求:

(1)著作权人未作不得转载声明的作品,才可以转载;

(2)只适用于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必须按规定支付著作权报酬。

2、对于报纸、期刊转载作品的要求,《著作权法》的规定是:

(1)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2)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许可。

报纸、期刊转载他人作品,是否应注明作品的作者、作品的最初出处,《著作权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转载人应当按《著作权法》的其他规定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最初载登的报纸、期刊的出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的出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对国家机关能随意使用他人作品吗以及报纸能随意转载作品吗的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您解决问题。转载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网络中、报纸上、杂志上等等,侵犯著作权人现象不再少数。转载特别容易引发纠纷,在此建议咨询专业著作权律师,相信他们可以给您更好的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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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转载是一种重要的作品使用形式,是作者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我国相关解释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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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代理诸多著作权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嘉许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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