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出版物侵犯著作权行为时,责任该如何承担呢?随着信息流通速度的加快,转载行为越来越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也就越来越多,转载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责任又是什么呢?下文将为你详细介绍。
一、出版物侵犯著作权的责任是什么
出版者在出版作品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取得授权,因此,出版者应当对委托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侵权人委托出版的出版物,应依法处置,即出版者对委托人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内容等应做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出版物侵犯著作权的,作如下处理:
1、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著作权法》的规定按“侵犯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赔偿。
3、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民法通则的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4、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二、转载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纸期刊已发表的作品的行为。
报纸、期刊转载其他报纸已经发表的作品,是《著作权法》赋予的权利。《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允许其他报纸、期刊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遵守以下三个要求:
1、著作权人未作不得转载声明的作品,才可以转载;
2、只适用于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必须按规定支付著作权报酬。
对于报纸、期刊转载作品的要求,《著作权法》的规定是:
1、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2、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许可。
报纸、期刊转载他人作品,是否应注明作品的作者、作品的最初出处,《著作权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转载人应当按《著作权法》的其他规定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最初载登的报纸、期刊的出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的出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对出版物侵犯著作权的责任是什么,转载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是什么等相关问题的阐述,在维权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还产生了其他不能处理的问题时,建议及时向专业著作权纠纷律师求助,只有这样才能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