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摄影作品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经常发生。怎样认定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主张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是多少时,会得到支持?本文为您详细解答。
一、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权利人依照著作权法所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摄影作品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些权利是和作者的人身不可分割的权利,主要表现为作者的精神权利。财产权利一般包括获得报酬权、复制权、展览权、发行权、编辑权及整理权等。
1、行为人要有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事实。
一般来讲,行为人具有未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的行为,就是侵权的事实。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著作人的人身权的侵犯,也可能对财产权造成的损害,或者二者兼有之。
2、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如果其行为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则因为其不具有违法性,即使未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仍然不能认定为是侵权。著作权法中对作品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对被告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就成为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的又一个关键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若行为人不具有主观过错,即使作用了他人的作品,也不能认定为侵权。
另外,在确定侵权行为以后,还要对所控告的违法行为是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还是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区分。有的当事人甚至代理律师在侵权的民事诉讼中,提出属于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在认定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过程中,还会遇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但原告的权利运用确有瑕疵或者受到一定限制,给最终认定侵权行为带来不利的后果。
二、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赔偿
根据《著作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主要方法是:(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三)法定赔偿。
上述三种赔偿规定,由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权利人承担,所以在客观上,是有利于侵权人的。
首先,摄影作品属于精神产品,其作用在于给作者和读者带来美感和精神享受。所以被侵权后权利人的损失,除现有利益和可期待利益以外,也相当部分体现为精神损失。这种精神上的损失,如何量化为一定数额的金钱,恐怕谁也说不清的。但在诉讼中,这一精神损失到底值多少现金,必须由权利人向法庭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对这一损失,当事人往往无法证明,而由法庭酌情裁判,使得法官具有相当在的随意性。
在处理赔偿数额时,特别是适用法定赔偿的时候,应首先注意到以下几个方面,因为这几个方面都和赔偿的数额有一定的联系:
第一, 作者的专业造诣和社会知名度和作品的艺术价值。
第二,摄影作品的历史、文化价值。
第三,作品在拍摄时的难度、作者所付出的心血所耗费的人力物力以及费用。
其次,侵权的主观性质、使用方式、时间和范围。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多数是故意的。区分故意和过失侵权,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具有主观恶意的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酌定赔偿数额时,法院也会适当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如是否明知、是否及时停止侵权等。目前有的地方的高级法院也开始制定一些指导性意见,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被告没有合理理由仍未停止其行为的,可以认定具有过错。由于在要求法定赔偿时,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越严重,赔偿额往往越高。
所以,发生此类案件时,不要急于起诉,应该先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和赔偿。如果对方未采取相应停止侵权和协商等措施,这类文书在法庭上可以作为认定对方主观恶意的依据。侵权人即使可能开始是过失侵权,在收到此类要求以后, 仍然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的话,原来主观上的过失行为则转化为恶意继续侵权,这样可以为提高索赔额作好铺垫。
根据侵权人对作品不同的使用方式的,其赔偿也会有很大的差异。如对于以广告方式非法使用他人摄影作品的情况,法院可能考虑到侵权人所取得的商业利益,给与相对高一些的赔偿。同时,法院还会考虑使用侵权作品的时间和范围等来确定侵权赔偿数额。
以上就是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赔偿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摄影作品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是否侵权、侵权的性质,并在诉讼中提出切实可行的赔偿数额等,常常困扰着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而且在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往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侵权人构成侵权的案件较为常见,怎样向不同的侵权人要求赔偿,也常常让著作权人头疼。所以,发生侵权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及时咨询专业著作权律师,寻求可执行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