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传统著作权还是网络著作权,发现被侵权的,都可以提起侵权诉讼。谁能成为网络著作权侵权诉讼原告提起诉讼?成为被起诉对象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诉讼被告又是谁呢?本文为您一一介绍。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诉讼原告
(1)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即著作权主体,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何确定一部作品的作者身份,我国《著作权法》采取了与其他国家和国际公约一致的方式,即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
(2)著作权被许可人
因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取得著作权的人,如果许可使用协议对被许可使用人授予追诉第三人的侵权权利,则许可使用人就具有了网络著作权的原告主体资格当,然法定许可使用人就不具有这种主体资格。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人对他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般无权提出侵权诉讼,侵权诉讼权仍由原著作权人行使。
(3)其他权利人
共同的受让人、继承人等也属于权利人。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在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公民通过遗嘱,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赠给国家,国家即成为著作权的继受主体。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财产权在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者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诉讼被告
(1)直接侵权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2)共同侵权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七条规定:“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根据上述规定,在已经确定上诉人网站上的信息为侵权信息的前提下,也不是可以直接确认其构成侵权的,而是需要经过权利人的合法有效的警示,否则不能认定网络提供者构成侵权。
以上就是网络著作权侵权诉讼原告,网络著作权侵权诉讼被告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实践中,发生网络著作权侵权谁有权提起侵权诉讼一般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去法院起诉谁,却是个大问题。因为网络科技的特点,著作权人常常没办法找到确定的实施侵权行为的人。遇到这种问题,可以咨询专业著作权律师,律师会给您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