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民事纠纷的管辖该如何确定?·著作权成为日常生活重要组成部分,纠纷也不断的出现,网络著作权纠纷更是常见,那么网络著作权侵权案的管辖该如何确定呢?下面我们将一一为您解答。
一、著作权民事纠纷的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条体现的是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即关于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在高级人民。
由于各种客观因素所至,级别管辖不可能完全适应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又指出:“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这一规定又突出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指定管辖,即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也承担著作权民事案件的第一审责任。
对于《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适用地域管辖。即“侵权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案的管辖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执行地域管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案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被诉讼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以上就是对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以及网络著作权侵权案的管辖的介绍,希望能够解决您的问题。著作权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十分常见,纠纷解决途径也有很多种,但是不管是哪种,都需要当事人举证,整个过程也是十分的繁杂,因此建议您咨询专业的著作权律师,相信他们会在侵权纠纷处理方面给您更好的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