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将作品一稿多投最后引起发表纠纷的情况非常多,那公民投稿应注意哪些问题?为了有效避免出版纠纷,出版者的合理注意义务有哪些?想要了解这些问题,请阅读下文。
一、公民投稿应注意哪些问题
公民投稿时一般应注意投稿的时间和注意不要一稿多投,具体来讲应注意:
1)公民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15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个规定,明确期限内不许一稿多投,同时又对报社、杂志社进行一定期限的限制,在此期间过后作者未接到通知便可向其他报刊投稿,这样可以促使报社、杂志社认真地、及时地处理稿件,保护投稿者的利益。
2)公民主动投给图书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应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采用的应签订合同;不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签订合同的,6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还原稿和给予经济补偿。6个月期限,从出版者收到稿件之日起计算。
二、出版者的合理注意义务有哪些
出版者在出版活动中为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需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范围包括:
1、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
2、稿件的来源;
3、稿件的署名;
4、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
5、其他。
关于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出版者与作者之间是合同关系。出版行为的授权来自著作权人或其他对作品拥有合法权利人的授权。像签订其他合同一样,出版者应当对合同另一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即合同另一方是否为著作权人或其他对作品拥有合法权利的人。这种审查是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审查,而不是对双方合同标的物即作品的审查。如果审查的结果表明对方当事人是拟出版作品的权利人,那么,在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方面,出版者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关于稿件的来源。稿件的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而稿件作为作品内容的载体,则具有物权的属性。稿件的所有权人依法对稿件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是,稿件的所有权人并不一定是著作权人。稿件的所有权人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不能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当稿件的所有权与著作权分离的时候,核实稿件的持有人是否为合法的所有人,以及稿件的所有人是否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对出版者来说,属于合理注意义务。
关于稿件的署名。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如果把作者署名写错,那么著作权的归属则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即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另外,如果有二名以上的作者,那在排列顺序上应体现作者的意志。核实稿件的署名,体现作者的意志,属于出版者合理注意义务。
关于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编辑作品的著作权由编辑人享有,但是编辑人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为编辑出版物的内容是对已有作品的使用,一般说来,原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是明确的。出版者完全有可能核实编辑出版物的内容是否构成对原作品的侵权。因此,出版者在出版编辑作品时,应当对编辑人是否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进行审查,这也属于出版者的合理注意义务。
以上就是公民投稿应注意哪些问题,出版者的合理注意义务有哪些的阐述,希望对您有帮助。发生出版纠纷后,著作权人需要以个体对抗单位,常常处于弱势地位。此,在出版作品时,先向专业著作权律师咨询有关法律规定,签订一份权利义务明确的出版合同就非常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