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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享有哪些权利,表演者应负哪些义务?

此文章帮助了208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解释,所谓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那么,表演者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呢?表演者应负哪些义务呢?本文将详细为您介绍。

一、表演者享有哪些权利

表演者权属于邻接权,依照《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此外,如果被许可人以前述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依照《著作权法》第41条的规定,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面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的被许可人,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表演者应负哪些义务

一般而言,表演是对作品的再现,但是法律上并不排除表演者、作者集于一身的情形,例如即兴的演讲、舞蹈,自编自演的歌曲、小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其表演的邻接权人。但是,著作权法规定了表演者以下三种情况下表演作品时与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强化了对作者权利的保护。

(一)无论他人作品是否发表,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都应该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未经许可表演他人作品的行为,属于侵权(发表权和表演权)行为。如果是演出组织演出的,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己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如果表演者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获得报酬,免费表演己经发表的作品,表演者既不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

以上就是关于表演者享有哪些权利,表演者应负哪些义务的介绍了,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表演者在表演的过程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因而对其表演行为享有表演者权,相对应的,有权利就有义务。因此,在此过程当中要掌握好一个度,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假如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多多咨询著作权律师,相信律师会给您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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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的原意是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其确切含义应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在我国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区别在于: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而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以表演、录音、广播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的辅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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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剑啸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知识产权规划,网络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独到研究。
曾代理诸多著作权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嘉许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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