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绎作品,是指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的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那么,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如何行使,如何确定作品是否创造完成呢?下文将为你详细介绍。
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如何行使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
但是,演绎作品的作者对原作品进行再创作时,除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外,在著作权保护期内,需要征得原作者以及其他对原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人的同意,并依照规定支付报酬。同时原作者仍享有署名权。演绎作品的作者不得对原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
如果演绎作品的创作人是对已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进行再创作,可以不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同时可以不支付报酬,但原作者的署名权不得侵犯,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权不得侵犯。
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进行作品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时,其他人也可以对该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各演绎作品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演绎作品分别享有著作权法。
二、如何确定作品是否创造完成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那么,如何确定作品是否创造完成呢?
一般认为,只要作者对作品的构思能够完整地通过一定形式表达出来,他人能够通过这种表达形式领会作品的思想内容或情感,就应属于创作完成。创作中,有些构思可能不是单一的,而是分阶段的,如小说的上集和下集、漫画的组图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某一阶段的构思已经完整表达出来,则该阶段的创作应被认为完成。此外,有些作品只完成了整个构思中的部分,但这部分完全能够单独使用,则这种作品应被视为局部创作完成。
实践中,证明“作品创作完成”的责任在于作者。因此,作者应注意保留创作的底稿、原件等原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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