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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权利主体如何界定,表演者权利内容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397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表演者权利的法律性质表演者权利是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拥有的权利。表演者权利的客体不在于所表演的有关节目,而在于表演活动本身,即表演者的形象、动作、声音等的组合。我国著作权法对表演者采取著作邻接权的保护方式。

一、表演者权利主体如何界定

对表演者权利主体即表演者的界定,理论界的认识并不一致,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1、范畴界定。在广义上,表演者不仅包括对享有著作权的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表演的人,同时也包括对公有领域内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表演的人,以及进行非作品表演的人。在狭义上,表演者只包括那些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表演的人而不包括表演非文学艺术的人,例如杂耍演员、杂技演员、体育运动员等。

2、主体类型。邻接权意义上的表演者肯定为自然人,但能否为公司、企业或其它法人,则值得探讨。我国著作权法与世界上多数国家一样,将表演限定为是对作品的公开再现,而对非作品的再现则主要利用合同法或再现者在民法上的肖像权来进行保护。

二、表演者权利内容有哪些

表演者的权利是依据作者的权利模式来构想的,但是基于表演者作品传播者的法律地位、表演本身并无独创性以及表演者权利依附于著作权并与技术传播者的权利相互依赖的特点,表演者的权利也有定的限制。

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表演者的权利安排作了新的调整,丰富了表演者的权利内容,使表演者的权利内容和保护期限更为明晰,并与国际公约的规定保持某种协调,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对表演者人身权的保护不受时间的限制;表演者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12月31日。

以上文字就是对表演者权利主体如何界定,表演者权利内容有哪些等相关问题的阐述,如果在此基础上,你对表演者权利还有其他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著作权纠纷律师,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著作权律师温馨提示:

邻接权的原意是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其确切含义应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在我国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区别在于: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而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以表演、录音、广播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的辅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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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剑啸律师
魏剑啸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知识产权规划,网络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独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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