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优秀网络文学原创作品发布
据(光明日报)报道,2015年,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开展了网络文学推优活动,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今年6月,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在充分吸取首届活动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开展第二次网络文学推优活动。活动面向全市网络文学网站征集作品,从作品的导向、思想内涵、经济效益、创新性、IP运营情况、用户关注度、获奖情况等评价维度,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复评、终评,最终从17家网络文学出版单位上报的73部作品中,选拔出了20部优秀网络文学原创作品。
10月25日,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主办、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承办、光明网协办的“2016年优秀网络文学原创作品发布活动”在光明网演播室召开专场发布会,发布了《军旅长歌》《守望》等20部网络文学原创入围作品。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党组书记、局长杨烁,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出版处处长郑俊斌等出席活动,并为入选作品代表颁发证书。
二、如何保护原创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