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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陈映真去世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此文章帮助了269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作家陈映真去世

北京晨报讯,22日上午,台湾作家陈映真在北京去世,享年80岁。过去10年,因健康原因,陈映真一直在北京接受治疗。

陈映真原名陈永善,台北莺歌人,1937年10月6日出生于台湾。1957年高中毕业后考取淡江文理学院(今淡江大学)外文系。1959年,还是大学学生的陈映真以第一篇小说《面摊》出道文坛。

陈映真的写作受鲁迅影响极深,他曾自言,“鲁迅给了我一个祖国”,“鲁迅给我的影响是命运性的”。

当代学者钱理群曾表示:“陈映真是坚持鲁迅式的彻底批判立场的后来者之一,但所面对的问题,却是鲁迅未曾经历的”。

文学评论家、中国社科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白烨说:“对于大陆的学者和读者来说,陈映真曾经是我们了解台湾文学的标志性人物之一。他的作品,尤其是一些中短篇,受鲁迅、左翼文化的影响很深。”

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张颐武也表示:“陈映真是一位始终坚持中华民族认同,坚持大中华意识的作家,这是他念兹在兹,一生奋斗的目标。同时,他对于左翼文学思想的坚持是不多见的,尤其是他关注第三世界人民的情怀,令人崇敬。”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保护期是著作权制度的重要内容。著作权法律制度一方面要保护著作权人尤其是作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鼓励作品的创作;另一方面要满足社会公众的精神需求。因此,从法律上直接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平衡两个方面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著作权制度建立的出发点。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对它们的保护期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与特定的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不因人的死亡而消失,因此受到法律永久保护,没有时间的限制。发表权的保护期较为特殊,它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保护期相同。

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根据作品性质和著作权主体的不同,其保护期规定如下。

1、作者为公民的期限

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特殊作品的期限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这里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笔名、化名或者未署名发表,难以确定作者确定身份的情况。如在50年内确定了作者,则其著作权的保护期按所述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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