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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小说海外走红 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416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网络小说海外走红

知名中国网络文学英译站Wuxiaworld(武侠世界)近日对外宣布,已与阅文集团旗下的起点中文网签下翻译和电子出版合作协议,武侠世界将拥有20部作品的授权。据称双方合作具体事项还在商议阶段。

事实上,中国网络文学已在多个海外翻译网站走红,老外呼天喊地猛追网文一点儿都不稀罕了。对业内人士来说,他们更乐见的是,中国网络文学已介入到老外阅读生活中,这意味着庞大的网络文学生态输出已逐渐成为现实。(新闻来源:北青网)

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主要可归为三种情况:第一,以纸质媒体为代表的传统媒体对网络的侵权,即将网上作品擅自下载并发表在传统媒体上;第二,网络对网络的侵权,即发表在一个网站上的作品被另一个网站擅自使用;第三,网络对传统媒体的侵权,即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在网站上传播而引发的纠纷。根据《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包括:

1、网络服务提供者参与侵权行为。网络服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了他人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共同侵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

2、网络服务提供者故意不移除侵权内容。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实施了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在著作权人提出了确有证据的警告后,仍然不采取技术措施移除侵权内容的,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3、网络服务提供者拒绝提供侵权人的网络注册资料。著作权人索要侵权人的网络注册资料时,应出示其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以及侵权情况证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视为未提出索要请求。著作权人发现网络著作权侵权信息的,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其提供侵权人的网络注册资料,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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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剑啸律师
魏剑啸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知识产权规划,网络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独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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