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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静蕾晒光头造型美翻,什么是照片的肖像权

此文章帮助了243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徐静蕾晒光头造型美翻

根据中国青年网报道,2月5日晚,徐静蕾通过微博晒光头造型,并和网友互动问道:“要不要一起?”

照片中,徐静蕾一头光溜溜的头,但颜值仍然非常的漂亮,完全不影响颜值。照片曝光后,网友纷纷围观逼格留言,称:“你天生丽质,不敢一起!”“才不上当,剃了就不能在一起了!”“毕竟我没有颜值呀!”更有网友猜测徐静蕾可能有新戏上映。

照片的肖像权

未经权利人允许对外公布权利人的照片,侵犯的是权利人隐私权,是否侵犯肖像权,要看侵权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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