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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作品与录像制品区别在哪,录像作品归属如何确定

此文章帮助了549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录像作品与录像制品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区别还是很大的,具体而言,录像作品与录像制品区别有哪些方面?二者在归属的判断上有交叉相似点,录像作品归属是如何确定的?下文中有详细的介绍。

一、录像作品与录像制品区别在哪

录像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需要借助专门的装置才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如电影、电视、录像带等。摄制这种电影、电视、录像带的制作人,在制作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想象力和独创性,表现在对表演者的表演动作的创造、置景、配音、摄制技术的运用,剪接等具体活动中,通过这种充分发挥个人的想象力和独创性制成的录像,就是作品。

录音录像制品,是指将已制作成功的作品再重新进行翻录,完全运用原制成品的各项标准、要求,或是机械地将表演者的表演或景物录制下来的非智力创作成果。这种录音录像制品、制作人在录制过程中不需要发挥想象力、不需要发挥创造性,只是一种复制技术,不属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范畴。

由此可见,作品的制作人具有想象力、创造性,制品的制作者却不具有。因此,区分是录音录像作品还是制品,唯一的标准是看其有无想象力和独创性。

二、录像作品归属如何确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以上就是有关录像作品与录像制品区别以及录像作品归属如何确定的具体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区分是录音录像作品还是制品,唯一的标准是看其有无想象力和独创性。如何具体判断有无想象力和独创性需要结合具体实践,我们建议您可以咨询有关的律师,听听他们的意见,进行快速的区分。

北京著作权律师温馨提示:

电影音乐属于电影作品的有机组成部分,即使制片人是从录音制品制作者手中取得音乐作品,如果电影著作权人未征得音乐创作人的同意,而擅自使用到电影作品中的话,电影著作权人依法应承担责任。音乐作品权利人有权主张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 损失数额的确定应可以参照影片的商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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