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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基本类型,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此文章帮助了366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随着网络的发达,出现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那么,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基本类型有哪些?一旦确定侵权要追究责任,具体而言,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有哪些?下文中将一一为您呈现。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基本类型

我国网络出现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而且侵权方式及对象也呈多样化趋势。笔者从几下几种进行讨论:

1、以抄袭剽窃为特征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由于网络作品修改的灵活性和随意性,网络作品在计算机上使他人擅自侵权易如反掌。与此同时应该注意认定抄袭复制的几个问题:

(1)抄袭剽窃与合理使用的区别:第一,二者的目的不同。合理使用是为了个人学习、欣赏及教育、科研事业等;剽窃、抄袭的使用意图则完全不同,一般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第二,二者使用原作品的量不同。合理使用在一般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的部分与原整个作品的比例要适当。第三,原作品有无发表不同。合理使用所引用的作品必须是他入已经发表的作品,将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引用在自己作品中加以发表则构成剽窃、抄袭行为。第四,注明出处不同。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必须注明作者的姓名及作品的名称等;剽窃、抄袭是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予以发表。

(2)剽窃、抄袭与擅自演绎的区别。一般演译作品是由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在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再创作或以另一种形式表现相同内容。作者的创造性主要表现在对原作品进行改编,将其译成其他语言文字,经作者创造性的劳动,创作出了新的作品。剽窃、抄袭与擅自演绎的主要区别就是:演绎作品的作者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创作出了新的作品;而剽窃、抄袭者最多只是把他人作品的个别内容和词句略作变动,便作为自己的作品发表,根本谈不上付出创造。

2、侵犯网页著作权。大概可以分为下列几种情况:

(1)网络使用者或者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自己设立的网页、电子公告栏等论坛区非法复制、传播转载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2)将在网络上传输的他人作品下载并复制成光盘。

(3)行为人将他人熟知的著作权的文件传到网络并从网络上下载进行非法使用。

(4)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提供到网络上进行公众交易或者传播。

(5)侵权网络作品著作权人身权的行为。

(6)擅自破解著作权人对作品所采用的技术措施。

3、因链接而产生的网络著作权侵权。对浏览者来说,网络链接起导航作用,但设置文本链接并不需要被链接者的帮助和配合。设链者完全可以在被链者浑然不知的情况下设置的。因此在许多情况下,链接者未经同意擅自链接别人的个人网页内容已经侵犯了他人的网络著作权。

4、与mp3有关的侵权纠纷。自mp3网络音乐格式一经应用就不段引发纠纷。mp3的使用行为给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却是有目共睹的,目前在全球网络上至少已经有100万个站点将音乐作品以mp3格式传递,每天都有超过50万人从网上下载音乐作品。而这些下载不会都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大部分都是在著作权人未知的时候下载,侵犯了音乐人的网络著作权。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目前,学界有以下三种观点:

1、过错责任原则。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

第一,依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对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采用以过错原则为主,以无过错原则为辅的二元归责体系,并且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和推定过错责任必须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它们一般都是高度危险作业或环境污染等情形。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并非高度危险行为,没有将其特殊化的必要。有学者认为从技术角度来看,发生在互联网上的任何一次侵权行为,都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网络服务,从理论来说,网络服务提供商对每一次侵权行为都有客观上的参与,具备了追究其责任的客观要件,所缺的只是主观要件,即适用过错原则来追究其侵权责任。

同时,网络服务商也正是通过搜集大量的信息来丰富自己的网站,吸引更多的访问量,以获得更多的广告收入,要求其对所使用的每一项信息都进行权利审核,对每个使用者的行为都进行监督,在实践中是根本行不通的。此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保护,所以仍应考察其主观意识状态,适用过错原则。

第二,因特网在我国仍处于发展时期,尚未普及,是构建信息高速公路的重要基石。交互、公开、高速恰恰是网络灵魂之所在,若对网络信息的使用采取严格限制,仅以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作为依据,而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否应受到非难完全不予考虑,势必会束缚行为人的手脚,造成阻碍网络发展的严重后果;第三,适用过错原则符合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的目的,不仅仅是要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更重要的是惩罚教育侵权人,向社会表明立法对著作权保护的立场。

2、无过错责任原则。其理由如下:

第一,网络著作权是一种无体财产,它不能象有体财产那样可以以占有或向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向他人宣示自己的权利,从而达到公示的效果,能积极的排除第三人的侵扰,而只能等到侵权行为发生后,以被动的方式加以保护。也正因为如此,西方学界有人把知识产权称为诉讼中的物权。由于有体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实施积极的保护,一般情况下,侵权人多以强行侵夺或毁损等较为明显、直观的方式来实施,而基于著作权保护的被动性及其地域性、时间性的限制,使著作权很容易受到他人的侵害并且手段也较为隐蔽。在这种情况下,连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身份都实属不易,要确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就更加困难了;

第二,不可因为网络是新生事物,对其采取保护的态度,就对网络侵权也采取宽容的态度,这样不但不会遏止网络侵权的强劲势头,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放纵和鼓励侵权行为的发生。即是对为未经许可人着想太多,而为权利人着想太少。有的学者认为著作权人利益的切实保护且由于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社会力量悬殊,信息不对称,法律应向弱者倾斜,使二者力量得到平衡,则应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

3、过错推定原则。理由有二:

第一,既保证被告有充分的辩解机会,又适当减轻了著作权人的举证责任。

第二,行为人在使用他人作品之前已尽到正常注意之义务的前提下,可以不追究其责任,甚合民法的精神。

以上就是有关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基本类型以及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的具体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发生网络侵权如何计算损失数额,使用哪种归责原则,需要有关人员结合实践来判断,所以,我们建议您可以咨询有关的律师,准确有效的维护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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