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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翻译影片出售被判刑 侵犯著作权行为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407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翻译影片出售被判刑

江阴市民小刘今年30岁,毕业于名牌大学的国际经济法专业,还精通6门外语。从2007年开始,小刘就将自己搜集的小众电影进行翻译,制作成字幕后刻制成光盘,再贴上打印的影视海报,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对外出售。小刘始终强调,赚钱不是最终目的,自己追求完美,所有的字幕都是外挂的,绝对不是“贴”在屏幕上的,那样影响观看效果。而且,自己卖一张碟只要2。9元,光碟用的都是最好的,赚不到什么钱,因此获得了一大批网友的支持。今年4月,小刘被江阴警方抓获,警方从他家中当场查货3600余张光盘,均被江阴市版权局鉴定为侵权盗版音像光盘复制品。为此,小刘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如今,江阴小伙被判刑,再次引发人们对于翻译字幕违法边界问题的关注。对此,承办此案的徐法官表示,如果自己翻译自己看不售卖,自然没有问题。

有律师也分析称,如果把翻译字幕上网传播,可能就会出乱子,首先部分小众电影国内并未引进,此外如果在翻译过程中曲解了原作者的意思,也是侵犯了他人的权利。

侵犯著作权行为有哪些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的规定,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主要有:

1、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发表其作品。这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作品完成以后,何时何地以何种形式发表是著作权人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擅自将作品发表,或未按著作权人要求的时间、地点、方式发表,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这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和署名权。合作作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 者共同创作的,它是合作作者创造性劳动的共同成果。《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合作作品可以的分割的,合作作者只能就可以分割的自己创造的那部分作品行使 发表权和署名权。对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应当由合作作者共同决定是否将作品发表。合作作者意见不一致时,无正当理由的作者可不得阻止其他作者发表作品。 但是发表作品时应该署上所有作者的姓名。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这种行为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根据《著作权 法》规定,只有创作作品的作者,才有署名的权利。其他没有参加创作的人,未经作者同意,无权在作品上署名。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智力 活动,如果仅仅是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活动,不能视为创作,无权在作品上署名。当然,作者为扩大作品的影响或其他 原因,主动要求没有参加创作的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的,一般不视为侵权。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这是侵犯了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修改权、保护作 品完整权。歪曲主要是指在修改他人作品时,故意或过失曲解了作者的原意。使用人修改他人作品,存在两种情况:第一,未经作者授权而擅自修改他人作品,这无 疑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第二,虽经著作权人授权,但修改超过了授权范围,以致于违背了作者的原意,歪曲了作品内容,因而也是侵权行为。篡改,则是在未 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对他人作品的名称、内容进行改动。目是,如果仅仅是因为在对作品的理解上发生了偏差,为此而引起的有损于作品内容的正确、完整或表 现形式的完美,一般不应认为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

5、未经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翻译、注释、改 编、编辑等方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侵犯了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 如果著作权人未声禁止使用其作品的,那么只有在符合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除此以外,对作品进行 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翻译、注释、改编、编辑等,都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会有一定程度的罚款,罚款的具体金额根据行为特征以及造成损害来确定,但是当侵权著作权的行为严重时,可能会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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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剑啸律师
魏剑啸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知识产权规划,网络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独到研究。
曾代理诸多著作权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嘉许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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