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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件,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

此文章帮助了986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随着网络普及,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引起的诉讼的也越来越多。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怎样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怎样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件进行审查?本文为您详细解答这些问题。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件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以下行为,免除赔偿责任:

1、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

2、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不影响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

(三)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予以修改、删除或者屏蔽。

3、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4、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

1、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2、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以上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件,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近年来各影视音像著作权人或其他相关权利人起诉网吧、网站的案件越来越来。网吧、网站的经营者通过都需要承担高额的侵权责任。但是实际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他们在很多情况下享有免责权利。因为提供网络服务被追究责任的,可以咨询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律师会根据情况,找出最有利于您的解决办法。

北京著作权律师温馨提示:

因著作权侵权、合同等事项引起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管辖范围的确定与普通民事案件存在一定差异,这为著作权人维权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慎重选择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能为著作权诉讼当事人有效减少管辖争议、快速解决纠纷、避免诉讼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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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剑啸律师
魏剑啸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知识产权规划,网络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独到研究。
曾代理诸多著作权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嘉许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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