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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影楼拍摄的照片有无著作权的答复

此文章帮助了738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法规名称】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影楼拍摄的照片有无著作权的答复

【颁布部门】 国家版权局

【发文字号】 权办[1997]12号

【颁布时间】 1997-2-13

【实施时间】 1997-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影楼拍摄的照片有无著作权的答复

收到你局关于影楼拍摄的照片有无著作权的函。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起产生。法律没有要求非营利性作为产生著作权的条件。凡作品,包括影楼拍摄的摄影作品,都受法律保护。

二、顾客同影楼的关系,应属于民法中的承揽合同关系。因承揽合同关系产生的照片,应属于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委托创作。该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很明显,影楼拍摄的照片的著作权,有合同约定的,依合同确定著作权的归属,没有合同约定或者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应推定著作权属于影楼。照片著作权属于影楼的,他人以著作权法规定之方式使用照片,应事先经影楼的许可。

三、由于照片还可能涉及顾客的肖像权,因此影楼在行使著作权时应遵守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即营利性使用照片,须事先取得肖像权人的许可。

四、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除适用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还应考虑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如果本案的原、被告在拍摄照片时都明确被告将以复制、发行广告等方式营利使用照片、或者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有理由认为原告明知被告将营利性使用照片并且没有提出异议,应认为,即使照片著作权属于原告,被告应有权在其经营活动范围内营利性使用照片。但是,被告付给原告的报酬应与原告应得的报酬相当,可参照其他广告公司或者影楼拍摄类似照片的酬金。如果双方没有明确被告将营利性使用照片,或者没有理由认为原告明知被告将营利性使用照片,在著作权属于原告的情况下,被告欲营利性使用照片,应事先取得原告的许可。

以上意见,供参考。

北京著作权律师温馨提示: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了更好实施本法,2002年公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1、2013年经过两次修改,该条例更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著作权保护已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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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剑啸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知识产权规划,网络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独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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