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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著作权保护对象有哪些,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463人  作者:遵义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对象的实质性条件,而仅仅是对作品的含义以及受保护的作品种类进行了规定,并明确排除了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本文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受著作权保护对象有哪些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三种类型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

第一种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二种是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它们包括下列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极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三种是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的作品。

以上就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著作权保护作品完成后自发生成的的,不需要申请的保护。这种保护更有利于不熟悉法律的作者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相对的,著作权保护的程度也比较低,保护范围也受到限制。著作权人如果想要更好地维护著作权,那么在创造完成作品、进行与作品有关的活动(例如发表、展览等)时,需要更多地依靠专业知识产权律师的协助。

遵义著作权律师温馨提示:

著作权保护主要包括著作权的基本原则、著作权的主体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保护的内容、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以及侵权的相关法律责任。刑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我国加入的《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中的相关条款给予著作权刑事、民事、国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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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律师
李建律师贵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多年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多年,在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独到的研究。
曾代理诸多著作权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嘉许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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