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著作权问题,拔打免费著作权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著作权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著作权律师  >  其他著作权问题  >  涉外著作权  >  版权涉外代理机构成立条件,版权涉外代理机构的职责

版权涉外代理机构成立条件,版权涉外代理机构的职责

此文章帮助了486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版权涉外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版权(著作权)涉外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版权涉外代理机构的职责是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涉外版权(著作权)申请、转让或其他有关涉外版权(著作权)事宜。

一、版权涉外代理机构成立条件

版权(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是指版权(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涉外版权(著作权)申请、转让或其他有关涉外版权(著作权)事宜。

申请设立版权(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应具有3名以上具有二年版权(著作权)工作经验的专职版权(著作权)代理人。

《版权(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一律不得进行版权(著作权)涉外代理活动;已经进行版权(著作权)涉外代理活动的,应在6个月内,按本办法补办手续,对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条件的,应停止版权(著作权)涉外代理业务。

二、版权涉外代理机构的职责

版权(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的主要业务是:

(一)接受委托,开发作品使用市场;

(二)提供著作权法律咨询;

(三)代理签订转让或授权使用合同;

(四)代理收取版税或以其他形式支付的报酬;

(五)接受委托,代理解决著作权纠纷;

(六)代理其他有关涉外的著作权事务。

以上就是版权涉外代理机构成立条件,版权涉外代理机构的职责的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出版专业分工的日益细化,也使众多出版单位也更愿意集中力量投入出版产业,将版权的引进和输出交给专业版权代理机构。版权人进行与版权有关的活动,也可以交给专业版权代理机构。专业知识产权律师作为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代理人,代理进行版权侵权诉讼以及处理相关法律问题。

北京著作权律师温馨提示:

涉外著作权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著作权。关于涉外著作权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在处理著作权纠纷时,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主文部分,不用引用相关的国际著作权条约,而仅引用我国著作权法及《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的相应法条即可。
如果您遇到著作权问题,可以拔打免费著作权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著作权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著作权相关流程

以为客户创造价值为服务宗旨
专业著作权律师温馨提示:
转让著作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包括如下内容:作品名称;转让权利种类和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其他内容。著作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转让,即无论转让出版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一并转让。
如果您遇到著作权问题,可以拔打免费著作权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著作权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著作权律师推荐

魏剑啸律师
魏剑啸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知识产权规划,网络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独到研究。
曾代理诸多著作权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嘉许与好评。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涉外著作权相关资讯

北京著作权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著作权律师为您提供免费著作权法律咨询服务。

涉外著作权相关合同

法邦著作权律师为您提供国外著作权登记及认证,国际著作权保护,版权贸易、国外网络著作权侵权及纠纷解决等内容,为您解答涉外著作权相关法律咨询。
如果您遇到著作权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著作权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著作权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著作权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