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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应具备哪些条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622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作品应具备条件,而仅对作品的含义以及受保护的作品种类进行了规定,并明确排除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作品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必须属于创作,而不是抄袭。有的称为必须具有独创性、初创性或原创性。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必须是自己创作的,而不是从别人的作品中抄袭来的。所谓创作,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造,即作者通过对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进行观察、体验、研究、分析,并对社会生活的素材加以选择、提炼、加工,运用自己的构思、技巧,塑造出艺术形象或表述科学技术的创造性劳动。

(二)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的创作。智力劳动的范围很广,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的创作只是智力劳动的一种,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如在生产过程中运用自己的经验和智慧,添入了某种催化剂,使生产效率大大提高;又如在体育比赛中和对方斗智,出人意料地摆出新的阵容、阵式,战胜对手等,这些也属于智力劳动,但如果未以文字、图表等具体表现形式将其表达,就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的创作,不能称为作品。

(三)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即作者须以文字、言语、符号、声音、动作、色彩等一定的表现形式将其无形的思想表达出来,使他人通过感官能感觉其存在,如无一定的表现形式,思想仅存在于脑海之中,他人无法感知,不能称为作品。简言之,著作权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

(四)能够固定于某种有体物上,并能复制使用。如文字作品固定于纸张,摄影作品固定于胶卷,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固定于胶片、录像带上,这样才能使他人感知,供人们复制使用。口述作品虽未固定于某种有体物上,除众人皆知的外,也须符合能以某种有体物将其固定下来的条件。如能以纸张、磁带将其记载、录制下来,否则也难以保护。

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以及官方正式译文。

从理论上讲,官方文件和官方译文,符合一般作品的构成要件,但其目的为人们提供行为规范,需广泛传播,因此,不能给予保护。

官方文件仅指官方法律文件本身,不包括官方编辑出版的具有独创性的法律汇编、法规汇编等编辑作品。此外,官方文件的非官方译文,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就其内容来说,时事新闻只是一种客观事件本身,不受法律保护。由于对时事新闻的报道是为了迅速广泛地传播,如果给予保护,就会影响它的传播,难以达到及时传递信息的目的。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这几项内容本身是一种通用工具,不具有独创性,不符合作品的独创性。

以上就是作品应具备条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相关内容,希望的您有帮助。创作能否被认定为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直接关系到创作人享有的权益多少。创作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创作人对其创作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当然受到法律限制。您完成了创作,及时向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咨询创作的性质。如果不能收到著作权法保护,应当及时申请其他法律保护,例如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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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著作权权属划分、许可转让、侵权、合同纠纷、诉讼仲裁等内容外,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还包括许多其他内容,例如著作权出资、著作权行政处罚、著作权犯罪等。虽然这些问题并不经常发生,但是对著作权人获得财产利益、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维护自身著作权益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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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剑啸律师
魏剑啸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知识产权规划,网络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独到研究。
曾代理诸多著作权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嘉许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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