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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定许可条件是什么,著作权法定许可内容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273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著作权法定许可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但是也不能滥用,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著作权法定许可适用条件是什么,然后了解著作权法定许可内容有哪些,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著作权法定许可条件以及著作权法定许可内容。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条件是什么

法定许可,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法定许可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根据法定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

中国《著作权法》对法定许可规定了四种情况:期刊转载、文艺团体表演、录音唱片制作录音制品、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不得使用,否则构成侵权。

法定许可使用作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许可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二,使用作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著作权人未发表不得使用的声明;

第四,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著作权人的权利。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内容有哪些

根据《著作权法》第23、33、39、42、43条的规定,法定许可包括以下情况: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对著作权法定许可条件以及著作权法定许可内容的介绍,希望能够解决您的问题。著作权法定许可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但也会因为与合理使用混淆而引发纠纷,因此建议您有疑问时咨询专业著作权律师,律师经验丰富,相信他们会给您更好的建议及帮助。

北京著作权律师温馨提示:

著作权限制包括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种情况。二者有以下区别:合理使用没有主体范围的限制,而法定许可往往针对录音制作者、广播电台和报刊等;合理使用无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法定许可须付报酬;法定许可中若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合理使用则无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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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剑啸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知识产权规划,网络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独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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