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在现实生活中常有发生,盗版、抄袭屡禁不止。那么常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现实生活中,抄袭实在是太多了,那么实践中该如何认定抄袭呢?下面我们将一一为您解答。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8)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二、实践中如何认定抄袭
抄袭是最常见的侵权著作权行为之一。和盗版有所不同,抄袭往往同时侵害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著作权人造成严重损失。
如何认定抄袭在实际中是比较困难的。根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在1999年的一份回复,总结认定抄袭的标准如下:
1、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2、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3、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4、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以上就是对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以及实践中如何认定抄袭的解答,希望能够解决您的问题。著作权侵权不仅仅是对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害,对于社会市场秩序也有一定的损害。著作权侵权不管是前期证据的搜集还是后期赔偿数额计算,过程都十分复杂,因此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律师实务经验丰富,相信他们能够给您更好地建议以及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