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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网络著作权侵权案的管辖

此文章帮助了240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该如何确定呢?著作权案件当事人往往因无法确定管辖而苦恼,同样网络著作权侵权案的管辖也不好确定。下面我们将带您了解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以及网络著作权侵权案的管辖。

一、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

管辖,是指权力所涉及的范围。

人民法院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权力所涉及的范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首先要明确该诉讼应当由哪一地区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才会受理,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的管辖分: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条体现的是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即关于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在高级人民。

由于各种客观因素所至,级别管辖不可能完全适应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又指出:“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这一规定又突出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指定管辖,即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也承担著作权民事案件的第一审责任。

对于《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适用地域管辖。即“侵权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案的管辖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执行地域管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案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被诉讼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以上就是对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以及网络著作权侵权案的管辖的简单介绍,希望能够解决您的问题。著作权案件,不仅仅只是管辖问题,其中还包含一系列问题,涉及到调查取证,损失赔偿等,比较复杂,因此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律师实务经验丰富,相信律师能够给您更好的建议以及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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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剑啸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知识产权规划,网络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独到研究。
曾代理诸多著作权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嘉许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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