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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10

此文章帮助了273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法规名称】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10)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26号

【颁布时间】 2010-02-26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2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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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了更好实施本法,2002年公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1、2013年经过两次修改,该条例更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著作权保护已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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