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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基本类型

此文章帮助了565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认定侵权行为需要满足特定的构成要件,具体而言,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我国网络出现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并且呈多样化趋势,网络著作权侵权类型具体包括哪些?下文中将一一进行介绍。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网络著作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网络著作权侵仅行为的客体要件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本身就属于法律保护的作品的范围,多媒体作品涉及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的文字、美术、摄影、音乐等作品也应当属受保护的范围。

计算机网络传输的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并在互联网上流动的以文字、计算机程序以及较为特殊的声、图、文等并茂的多媒体作品。任何上载到国际互联网上的文件以数字化形式固定在计算机的硬盘上,这种固定的结果,是能够被他人使用联网主机所阅读,下载到其主机的硬盘上,或用软盘拷贝或直接打印到纸张上。因此,计算机网络上传输的作品,是数字化的思想的表达形式,只要符合著作法所规定的作品的条件和特征,就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不能因其出现在计算机网络上,呈现在计算机屏幕上,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可以任意复制,创作者的权益就可以随意侵犯。

2、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体要件

结合计算机网络的特点,依据行为主体在计算机网络传输中的作用,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主体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网络使用者。这类主体利用与因特网联接的计算机,读取网络上的信息资料,设立自己的网页,传递电子邮件,进入电子布告栏论谈区等。当网络使用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实施了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则为侵权主体,对其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类是网络服务商。网络服务商大体可分为单纯提供网络联线服务、单纯提供网络资料等服务以及两类业务兼办的服务商三类。不同的网络服务商,因在网络传输中的作用不同,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

3、侵权行为的客观要件

侵权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侵权的客观事实特征,如违法行为、损害结果等。如果网络使用者在使用网络中,网络服务商在提供网络服务中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那么,其行为就具备了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客观要件。要认定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客观要件,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构成侵害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使用的作品和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二是必须是未经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人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作品以及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

4、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

侵权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指侵权行为实施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及其损害后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网络使用者或网络服务商通过网络自行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参与他人著作权侵权活动;网络服务商教唆、帮助用户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等,都是作为的侵权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明显故意,故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实施的。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对其传输内容有控制、监督、增删编辑的权利和义务,当其明知网络上存有用户传输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信息内容时,应当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采取措施移除侵权内容。如果拒不移除,在主观上则有过错,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基本类型

我国网络出现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而且侵权方式及对象也呈多样化趋势。笔者从几下几种进行讨论:

1、以抄袭剽窃为特征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由于网络作品修改的灵活性和随意性,网络作品在计算机上使他人擅自侵权易如反掌。与此同时应该注意认定抄袭复制的几个问题:

(1)抄袭剽窃与合理使用的区别:第一,二者的目的不同。合理使用是为了个人学习、欣赏及教育、科研事业等;剽窃、抄袭的使用意图则完全不同,一般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第二,二者使用原作品的量不同。合理使用在一般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的部分与原整个作品的比例要适当。第三,原作品有无发表不同。合理使用所引用的作品必须是他入已经发表的作品,将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引用在自己作品中加以发表则构成剽窃、抄袭行为。第四,注明出处不同。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必须注明作者的姓名及作品的名称等;剽窃、抄袭是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予以发表。

(2)剽窃、抄袭与擅自演绎的区别。一般演译作品是由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在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再创作或以另一种形式表现相同内容。作者的创造性主要表现在对原作品进行改编,将其译成其他语言文字,经作者创造性的劳动,创作出了新的作品。剽窃、抄袭与擅自演绎的主要区别就是:演绎作品的作者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创作出了新的作品;而剽窃、抄袭者最多只是把他人作品的个别内容和词句略作变动,便作为自己的作品发表,根本谈不上付出创造。

2、侵犯网页著作权。大概可以分为下列几种情况:

(1)网络使用者或者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自己设立的网页、电子公告栏等论坛区非法复制、传播转载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2)将在网络上传输的他人作品下载并复制成光盘。

(3)行为人将他人熟知的著作权的文件传到网络并从网络上下载进行非法使用。

(4)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提供到网络上进行公众交易或者传播。

(5)侵权网络作品著作权人身权的行为。

(6)擅自破解著作权人对作品所采用的技术措施。

3、因链接而产生的网络著作权侵权。对浏览者来说,网络链接起导航作用,但设置文本链接并不需要被链接者的帮助和配合。设链者完全可以在被链者浑然不知的情况下设置的。因此在许多情况下,链接者未经同意擅自链接别人的个人网页内容已经侵犯了他人的网络著作权。

4、与mp3有关的侵权纠纷。自mp3网络音乐格式一经应用就不段引发纠纷。mp3的使用行为给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却是有目共睹的,目前在全球网络上至少已经有100万个站点将音乐作品以mp3格式传递,每天都有超过50万人从网上下载音乐作品。而这些下载不会都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大部分都是在著作权人未知的时候下载,侵犯了音乐人的网络著作权。

以上就是有关网络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以及网络著作权侵权类型的具体介绍,希望能够帮得到您。网络著作权侵权是自网络发展以来新兴的侵权形式,如果不及时认定侵权行为很有可能错失维权的最佳时机,所以,我们建议您咨询有关的专业律师,相信他们一定会给您满意的答复和帮助。

北京著作权律师温馨提示: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在第10条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网络著作权更易发生侵权纠纷,权利人应用法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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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剑啸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知识产权规划,网络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独到研究。
曾代理诸多著作权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嘉许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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