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在网络环境下擅自使用其作品的,侵犯网络著作权。但是有证据证明是合理使用、默示许可使用网络版权的,不构成侵犯网络著作权。本文为您详细介绍合理使用、默示许可使用网络版权的情形。
一、合理使用不侵犯网络著作权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中国著作权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列出了以下13种在不经著作权人授权、而且毋需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就可使用作品的情况:
(1)个人兴趣,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需要,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引用行为,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传播新闻,即为了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时事评论,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公开讲话,即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教学研究,即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执行公务,即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资料保存,即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即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公众作品,即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汉文化普及,即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盲文普及,即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13)义务教育普及,即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默示许可他人使用网络版权
这主要指虽然著作权人没有书面许可,但有证据证明著作权人默示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的情形:常见有在bbs上贴文章、在线或离线阅读、网站定期资料备份、网络图书馆浏览、服务器之间因传输需要所产生的复制等情形。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中国对网络上的“默示许可”并无相关法律规定,“默示许可”是否成立目前主要依赖于双方之间的协议。
以上就是合理使用不侵犯网络著作权,默示许可他人使用网络版权的全部内容。互联网的发展对著作权保护产生了很大影响,著作权保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随之涌现,其中有相当多的问题很难从法律中直接找到答案,不少基本问题直到现在还存在很大争议,法院的判决结果直接规范着网络企业的经营行为。而且因为网络著作权侵权诉讼案件复杂关联性大,被告大多提起管辖异议,造成维权困难。遇到网络著作权侵权,我们建议您寻求专业知识产权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