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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出版权怎样产生,专有出版权的限制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466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只有图书出版者对其所出版的作品拥有法定的专有出版权。虽然产生、消灭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但要受到著作权人授权的限制。专有出版权的限制都有哪些呢?本文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专有出版权怎样产生

专有出版权的取得:

有出版权来源于著作权人在出版合同中的明确授权。若著作权人未在合同中声明让予的是专有出版权,则图书出版者不得主张享有排他性的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在以下情况下消灭:

第一,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

第二,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著作权人提出终止合同;

第三,出现了合同约定的专有出版权消灭的事项;

第四,其他终止合同的事项。

二、专有出版权的限制有哪些

在各种出版者中,只有图书出版者对其所出版的作品拥有法定的专有出版权。

(1)图书出版者的专有权虽然由法律直接规定,但要受到著作权人授权的限制。在我国,作品的出版权非经国家授予出版资格的单位,不能从事出版业务,只有具有法人地位的、有权经营有统一书号的图书出版业务的出版社,才能出版图书。

(2)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是有期限的,只能在出版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享有;并且合同约定的期限不能超过10年。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可以续订,但续订后的专有出版权仍然不能超过10年。

(3)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地域内有效。

(4)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还受到版本的限制。除非出版合同另有约定,图书出版者只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手稿所使用的文字的版本享有出版权,著作权人对其他文字形式的版本可自由另行联系出版。

(5)在图书出版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导致专有出版权终止的事由,或者发生了严重违反出版合同、损害著作权人权益的事由,则专有出版权终止。

以上就是专有出版权怎样产生,专有出版权的限制有哪些的全部内容。实践中很多图书出版者忽略了专有出版权的维护,在侵权纠纷案件中只有著作权人主张著作权,专有出版权人未主张专有出版权的情况很普遍。这是因为侵权损失都不明显,专有出版权人都不愿意进行漫长的侵权诉讼。图书出版者应当与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合作,专门处理侵犯出版权的事项。

北京著作权律师温馨提示:

邻接权的原意是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其确切含义应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在我国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区别在于: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而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以表演、录音、广播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的辅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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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剑啸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知识产权规划,网络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独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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