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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有出版权如何认定,怎样保护专有出版权?

此文章帮助了255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我国目前侵犯专有出版权认定方面的法律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这一条规定,法律保护力度远远不够。那实践中,怎样保护专有出版权呢?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侵犯专有出版权如何认定

在进行专有出版权的侵权认定时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纯粹的盗版,必定构成对专有出版权的侵犯,这样的认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2、当被控侵权图书抄袭部分占被侵权图书内容50%以上时,一般认定侵犯专有出版权,但这样认定缺乏相关法律依据;

3、当被控侵权图书抄袭部分占被侵权图书内容50%以下时,法院在认定专有出版权侵权时或矛盾或反复,而且也缺乏相关法律依据。

二、怎样保护专有出版权

《著作权法》规定,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的,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又是可能触犯行政法及刑法的行为。当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出版相关图书时,直接受损失的应当是专有出版权人,而著作权人此时只是间接受害者,如果约定是按发行量计算报酬,其会因为正版图书发行减少而减少收入。

《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邻接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侵害专有出版权,实际受损失的应当是专有出版权人和著作权人,程序上讲两者都是利害关系人,实体上讲两者都有损失,应当获得赔偿。

另有一种情形,如果著作权人与出版者签订的是一次性支付报酬合同,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受损失的只有专有出版权人,不包括著作权人。

以上就是侵犯专有出版权如何认定,怎样保护专有出版权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实践中,图书著作权人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获得法院支持,但专有出版权人并未因他人侵权而获得弥补损失。这是因为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往往具有隐匿性,图书出版者所直接感受到的只是发行图书的减少,没有觉察是侵权行为导致出现损失。只要发生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作品专有出版权人都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专有出版权人应当委托专业知识产权律师专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实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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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的原意是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其确切含义应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在我国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区别在于: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而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以表演、录音、广播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的辅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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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剑啸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知识产权规划,网络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独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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