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关于发布《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 新闻出版署 国家版权局
【颁布时间】 1994-12-31
【实施时间】 1995-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关于发布《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我国著作权法同一般国家著作权法的规定和《伯尔尼公约》的要求一样,对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创作完成后即享有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登记手续。但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起步较晚,全社会的著作 权意识还很低,在著作权法实施过程中,很多作者提出希望将自己的作品在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对其著作权有形式上的确定,以进一步明确 著作权的归属,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也可作为初步证据。一些作品的使用单位也反映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著作权归属不明确,容易造成著作权纠纷, 如果能实行形式上的作品登记,将对作品的使用提供便利。
鉴于上述情况,为维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有效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决 定试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并发布《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并未改变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各地方版权局应认真按照《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做好作品登记工作,并积极做好宣传和服务工作,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国家版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