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作品实行自愿登记制度,那么,著作权作品自愿登记的程序有哪些?著作权登记申请提出后,经有关机关审查,合格才予以登记,那么,著作权作品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接下来的文章将为您一一介绍。
一、著作权作品自愿登记的程序
(一)依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版权局负责北京市的作品自愿登记工作。承办部门是版权行政管理处。
(二)作品自愿登记程序
1、登记程序:
由作者本人或单位受托者将相关材料送至北京市版权局,填写登记表与保证书,经审核,如无异议,一个月内办理登记,并颁发作品登记证。
2、提供材料:
个人:
(1)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
(2)办理作品自愿登记手续申请书;(参考附件:《作品自愿登记个人申请书》)
(3)作品说明:简述作品内容与创作过程;(参考附件:《个人作品自愿登记说明书样本》)
(4)作品原件与复制件;
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
(1)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
(2)申请书(参考附件:《作品自愿登记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书》)与作品说明;(参考附件:《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自愿登记说明书样本》)
(3)委托书;
(4)受托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
(5)作者的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
(6)作者对版权归属的说明或协议的原件与复印件;
(7)作品原件与复制件;
二、著作权作品不予登记的情形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
以上就是有关著作权作品自愿登记的程序以及著作权作品不予登记的情形的具体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虽说著作权自愿登记是一个程序性的问题,但是也涉及一些细节性的问题,比如根据主体是个人还是法人有不同的材料要求,如果不注意可能导致材料不齐全或混乱,所以,我们建议您可以咨询有关的律师,确保您的行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