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这就是法定许可使用录音作品。但是使用录音作品支付报酬也是法定的,否则将侵害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权。
一、法定许可使用录音作品条件
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对录音权的法定许可做了相关规定,即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一般说来,著作权人公开发表其作品,表明他愿意让作品在社会上传播,所以规定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不违背著作权人意愿,这是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的基础。
录音权的法定许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会构成侵权。
第一,被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合法录制的作品。所谓已经合法录制,是指已有人经作者授权,将他们的词曲制作成录音制品。既然作者同意将他的作品以录音的方式使用,后位的录音制作者就可以不再取得作者授权,只要向作者支付作品使用费即可。
在报刊上发表、经现场表演等不能作为法定许可的条件。例如,某作曲家曾和某音像出版社就其创作的歌曲的录制发行发生纠纷。音像出版社错误的认为使用的作品已经在杂志上发表,就不构成侵权。
第二,被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作品种类仅限于音乐作品。曲艺、文学故事、诗歌朗诵等文字作品及其他作品,即使已被合法录制,使用时还要经著作权人许可。
第三,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的音乐作品,不能是将他人已录制的录音制品复制到自己的录音制品上。例如,周杰伦演唱的专辑《我很忙》收录了《青花瓷》,如果要用《青花瓷》的词曲制作录音制品,不能直接把《青花瓷》中的这首歌翻拍收录在自己的录音盒带中,只能是使用该词曲,由演员重新演唱,重新制作录音制品,否则会构成对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权利的侵犯。
第四,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许使用。实践中,一些作者在其作品被录制为音乐作品后,不愿意再传播。为了尊重作者的意愿,保护其著作权,规定法定许可的同时规定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所以对于那些著作权人已声明某作品未经其许可不得再制作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就不能适用法定许可的规定,否则将构成侵权。
二、使用录音作品怎样支付报酬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录音的形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依规定向著作权人付酬,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2、录制发行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即录音制品批发价×版税率×录音制品发行数。
3、录制发行录音制品付酬标准为:不含文字的纯音乐作品版税率为35%;歌曲、歌剧作品版税率为35%,其中音乐部分占版税所得60%,文字部分占版税所得40%;纯文字作品(含外国文字)版税率为3%;国家机关通过行政措施保障发行的录音制品(如教材)版税率为15%。
4、录音制品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作品的,按照版税的方式以及相对应的版税率计算出录音制品中所有作品的报酬总额,再根据每一作品在整个录音制品中所占时间比例,确定其具体报酬。
5、使用改编作品进行录音,依3、4的规定确定具体报酬后,向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70%,向原作品著作权人支付30%。原作品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或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只按上述比例向被录制作品的著作权人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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