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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不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305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软件开发需要巨大的投入,为了节省成本,有些人通过实施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牟取暴利。但是有些正在开发的软件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本文为您介绍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情形,不构成侵权的条件。

一、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了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各种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其软件作品;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或者未经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

(2)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3)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

(4)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复制品。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

二、不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条件

因下列情况之一而引起的所开发的软件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1)由于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2)由于必须执行国家技术标准;

(3)由于可供选用的表现形式种类有限。

上文就是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不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条件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与一般侵权案件相比,认定侵犯软件著作权更困难、更专业,既需要专业技术,也需要扎实的法律知识。遇到此类案件,建议委托专业律师。

北京著作权律师温馨提示:

计算机软件的使用人,为了学习、研究计算机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储存软件,不视为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使用人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如果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发表、登记、修改、翻译、出租他人软件的,视为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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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的诉讼时效,法律规定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但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也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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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剑啸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知识产权规划,网络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独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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