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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著作权保护原则有哪些,涉外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此文章帮助了559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在涉外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内,涉外著作权保护主要通过国家缔结或参加国际公约,相互承认他国作品著作权来实现。其中最常见的是《尼泊尔公约》规定的涉外著作权保护原则。

一、涉外著作权保护原则有哪些

涉外著作权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著作权。

国际著作权保护的情况主要体现为几个重要的国际著作权公约,特别是我国参加的国际著作权公约,以及相关的重要的国际文件,最常见的是伯尔尼公约。

1、国民待遇原则,该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内容:

a、公约成员国的国民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可以在任何公约成员国内享有该国给予其本国国民作品的同等保护;

b、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其作品的第一版是在公约的某个成员国首先出版的,或者在某个成员国及其他非公约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则可以在公约成员国内享受到本公约所提供的保护;

c、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某个成员国有经常住所,须视其为该成员国的国民而提供版权保护。

2、自动保护原则,指获得公约所规定的著作权,无须任何手续。换句话说,只要作者创作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来,就自动获得著作权,而不需要履行登记、缴纳样本等手续。

3、独立保护原则,指作者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不依赖于作品在来源国所受到的保护;除公约的规定外,受保护程度及为保护作者权利所提供的司法救济方式,完全适用提供保护的国家的法律。

二、涉外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一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年。这是最低的标准,公约成员国的著作权立法不得低于这个标准。

但只有几种类别的作品有例外的规定,如电影作品的保护期自作品公映后五十年,如果尚未公映自作品摄制完成后五十年;摄影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的最低保护期是作品完成后的二十五年。

追溯历史。伯尔尼公约具有追溯效力。即如果一个国家新参加了公约,公约规定对于该国参加公约前已经在起源国(必须也是公约成员国)受到保护且尚未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应给予保护。

以上就是涉外著作权保护原则、保护期限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近年来,随着国际版权贸易盛行,一些出版单位不了解著作权法律知识,以为自己出版的图书,当然就拥有进行版权贸易的权利,结果将翻译权、复制权、改编权等权利授给了海外出版者,得到经济效益后,也不给作者,引起诸多纠纷。作者在与出版社或者其他机构开展与作品有关活动时,应当就活动事项、签订的合同等想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咨询意见。

北京著作权律师温馨提示:

涉外著作权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著作权。关于涉外著作权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在处理著作权纠纷时,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主文部分,不用引用相关的国际著作权条约,而仅引用我国著作权法及《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的相应法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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