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不抚养收养
【颁布部门】民政部
【颁布时间】2009-07-22
【实施时间】2009-07-22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江苏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收养人因生活困难不能继续抚养被收养人应如何处置的请示》(苏民福〔2009〕1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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