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邦网 > 法律专题 > 债权债务专题 > 债的担保专题 > 保证专题 > 

认定一般保证

找专业债权债务律师

认定一般保证
一.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后果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二.既有保证又有物保的处理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请拔打:

158 1128 6610

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免费解答关于认定一般保证相关法律咨询!(仅收市话费)

债权债务专题分类

 
 
 
 
 
 
 
 
 
 

热门保证专题

热门认定一般保证知识

一.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后果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
一.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间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亦称保证责任期间。即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它涉及到债权人应当...
一、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
一.担保人要什么资格(一)与本案无牵连;(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
广义的讲,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而在债务等项的担保方面,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

专业律师免费解答法律咨询

解决
问题
我要咨询婚姻法律问题

认定一般保证相关法律知识推荐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