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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劳动保障局伤残等级评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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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劳动保障局伤残等级评定电话
2003年4月通过并于2004年1月开始试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由此可知,现行规定比原来的规定对工伤的认定更为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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