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之医疗侵权责任

最近医生们很忙,除了给病人看病外,学习《侵权责任法》成了各级医师行业协会、医院,甚至医生自发组织的必修课。

7月1日起,《侵权责任法》将实施,该法用11个条文的篇幅,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

在目前医疗纠纷、医疗诉讼逐年上升,医患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再度把医患之间难解的复杂关系,置于法律条文的框架下,重新解构并试图重建。

那么,这11条是如何规定的?对咱老百姓就医有什么维权指导意义?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亮点

医疗损害责任十大亮点

仔细研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显看到其中很多规定都来自对现行单行法或者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总结。但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这一部分,却是全新的。他一改过去司法实践中割裂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做法,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了新规定。为相关机构和人员依法行医、依法维权、依法解决医患纷争提供了坚实的依据。在我国医疗侵权法律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十大亮点:

亮点一:只要有过错,有损害,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详细]

亮点二:经患方签字的告知书、同意书成为必备的法定证据…[详细]

亮点三:未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就是过错…[详细]

亮点四: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详细]

亮点五: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详细]

亮点六:拒绝提供或隐匿伪造篡改销毁病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详细]

亮点七:医用产品质量损害可直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详细]

亮点八:紧急情况下医方有单方行医权,有不得拒绝抢救的义务…[详细]

亮点九:医疗机构负有不得实施过度检查的义务…[详细]

亮点十:医疗机构对患者的隐私负有保密义务…[详细]

专家解读医疗损害责任新规

孙东东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涉及了民事权益的诸多方面——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法律施行后,人们将有了一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动指南”。

该法的第七章为“医疗损害责任”,对于医护人员工作行为,处理医疗纠纷起到了规范、指导作用。

下面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孙东东教授对该法第七章的部分条款的重点解析: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一、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运用医学理论和方法维护人体生命健康所必须的行为。包括:诊断、治疗、护理、保健等具体诊疗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行为。

二、非诊疗行为:

1、因医疗机构的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自残、自杀。

2、因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如抱错婴儿。

3、医务人员的故意伤害行为。

4、非法行医。

因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适用本法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三、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法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2、患者有损害结果。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确定性。

3、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直接、间接因果关系,一果多因。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有过错…[详细]

医疗侵权——案例分析 律师支招

医生进行过度检查属违法

新闻事件:今年5月8日,广州龙先生的5岁女儿,误吞一根3厘米长的铁制弯针,被送至广州一家医院治疗。医院对女孩进行抽血化验、胃镜检查等救治措施,发现弯针已到达肠道。5月10日,女孩大便时将弯针排出。随后,龙先生接女儿出院,发现医疗费高达3366.30元,收费清单上竟有217个检查项目,包括梅毒、艾滋病、类风湿检查等。

法律条文:《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律师解读:一些医疗机构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小病大治,开大处方,形成天价医疗费用。即将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对医疗机构实施的检查进行了约束。

但是,徐律师表示,由于医疗机构对于患者拥有绝对的专业优势,《侵权责任法》又对“符合诊疗规范的检查”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因此,患者很难确定哪些是不该检查的项目。

徐律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将何为“符合诊疗规范的检查”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或限定,还要规定发生诉讼时,由医院来证明其检查符合诊疗规范。

律师支招:如何避免被医疗机构过度检查?一旦怀疑被实施了过度检查,患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徐律师建议,首先,患者在就医前可向医疗机构或卫生主管部门,咨询了解自己该接受哪些必要的检查。其次,在就医过程中,务必保留相关的检查项目的收费凭证。如果出现医患纠纷,需要通过诉讼解决,可以申请法院委托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的合理性作出鉴定…[详细]

《侵权责任法》将实施 医院过度检查属侵权行为

“举证责任倒置”变“谁主张谁举证”

2001年12月21日出台并沿用至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对由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只有证明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疗行为与对患者的伤害没有因果关系才能免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由患者就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患者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解读:举证责任倒置的确有助于保护患方,患方不具备医疗专业知识,在医生面前对医疗争议处于被动地位,如果由患方举证证明医方过错,是十分困难的。但是,举证责任倒置逼着医生在医疗行为中为了保护自己,避免在医患纠纷中输官司,开大量检查,为不输掉官司而悉心保留好各种证据,为提高安全系数而不积极施治,把风险留给病人,带来了诸多问题,最明显的就是过度检查。

医疗事故鉴定不再是“坎”

医疗告知不详医院承担责任

医生被赋予“紧急救治权”

输血感染、钢板断折等可告医院

病志记录可能更加透明

医院过度检查属侵权行为

实习生观摩需病人先点头

遗留问题

医疗事故鉴定制度面临存废抉择 各部委意见不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面对存亡抉择

7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的日子。

该法的实施,将一直备受诟病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再一次置于生死路口。

有专家曾公开断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自动废止。

然而,《法治周末》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这些日子里,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存是废,国务院相关部门还在各部委之间做调研、征求意见。各相关部委之间一直有不同的声音。据悉,就是在国务院法制办内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也不尽统一…[详细]

结语:《侵权责任法》体现出了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隐含了我国民事立法对个体权益保护的深度转向。孟德斯鸠有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形象地道出了现代民法精神的真谛。与公法关注国家权力不同,处于私法核心地位的民法乃是公民个体自由与尊严的保障,它反对重物轻人,反对视精神如无物,反对将人抽象为没有差别的集体;它推崇权利平等,推崇自由与尊严,将一个个具体而鲜活的人视为最高的社会价值。我们期待未来的司法实践,能将法律中的权利本位精神完全“活化”,以动态的法治重塑我们对个体权利的全新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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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喻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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